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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公告等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

关 键 词:电子账册  保税货物  制成品  利息率  保证金  缓税  公告  加工贸易  内销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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