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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核定征收方法的应用
引用本文:吴新银.几种核定征收方法的应用[J].税收征纳,2006(2).
作者姓名:吴新银
摘    要:在税收工作实践中,对于计税依据的合法性问题,我国的司法制度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种是通过税务机关认可的查账征收的账面所反映的计税依据来核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另一种是,通过核定计税依据的方式来核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这种计税方式主观性较强,涉及工作面宽、程序繁琐,牵涉到众多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本文主要从技术层面试图对核定征收方式下几种核定方法的应用范围、应用条件、信息要求及其局限性等作一比较,以便在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有所取舍。《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就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工作提出了四种核定方法: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述的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通过这些核定方法,既可以精确核算出应纳税额,也可以在运用了一种核定方法之后再用另一种核定方法进行佐证,又可以进行相关税负间的权衡,还可以综合考虑某特定税务部门的征收手段、工作力度、历史征管水平及所辖纳税人的心理承受度等多种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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