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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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国平.试论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J].宁波经济,2009(6):4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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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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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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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省海洋文化与经济研究中心(宁波大学)常规性课题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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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制度,将奠定充分弥补油污损害的基础。与国际公约和美国立法比较,我国现有立法将船舶所有人设定为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存在着不足。为此建议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专门立法借鉴国际公约和美国立法的规定,将民事责任主体设定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和人和船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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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船舶 油污 损害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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