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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不可视为现金等价物
引用本文:王德发.银行承兑汇票不可视为现金等价物[J].审计月刊,1999(4).
作者姓名:王德发
作者单位:湖北工学院财会教研室
摘    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便于投资者客观地了解企业资金营运状况,1998年3月20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现金为基础的现金流量表替代已实施5年的以流动资金(营运资金)为基础的财务状况变动表。准则规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现金,现金范围包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现金等价物在理解上的歧义,或者出于管理者的意图,不少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也作为现金等价物,纳入"现金"范围之列,这样处理有欠妥当。我们知道,银行承兑汇票,是由购货单位委托银行签章,作出到期付款的承诺票据。虽然它也具有一些与现金等价物相似的特征,如期限较短,(最长也不超过九个月),流动性强,需要时可以背书转让,或贴现,到期收回票据款项的可能性较大,但是,银行承兑汇票仅是一种商业汇票,并非准则规定的"投资",尤其是在实际运作中,正逐步暴露出的巨大风险,使之不能成为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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