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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视角下的公司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
引用本文:李峰.外资并购视角下的公司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J].金融经济(湖南),2007(14).
作者姓名:李峰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外资采用并购方式进入东道国,其原因可从毛蕴诗教授在《公司经济学》一书中认为并购的优点有:迅速的进入生产和市场,大幅度的降低企业扩展的风险和成本,易于实现多样化的经营,利用被收购企业的技术等。可以预见的是,外资并购在我国并购的问题存在,对该行为的监督机制的建立不可避免了。一、外资并购含义的探悉1.并购含义的探悉。根据国务院1993年4月22日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任何法人通过获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而取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收购是指通过公开购买一家公司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广义的兼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此外,也有学者将“MERGER”译作“合并”,但是,根据我的观察,目前很多学者都将其译作“兼并”而将“NSOLIDA-TION”译作“合并”,这可能是为了适应我国的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我国公司法将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即A B=C,吸收合并即A B=A或B,而通常的都将新设合并排除在了并购的范围之外,主要原因是新设合并主要依据公司法或企业法来调整,而不会涉及收购另一家的股份而仍存在原收购的公司或企业的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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