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循环经济立法 |
| |
引用本文: | 赵洋,刘建民,侯丽艳.浅析循环经济立法[J].经济论坛,2007(4):129-131. |
| |
作者姓名: | 赵洋 刘建民 侯丽艳 |
| |
作者单位: | 1.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院 2. 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 |
| |
摘 要: | 一、循环经济理念下国外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及分类
1.污染防治型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美国是污染防治型循环经济立法的代表。1969年,美国出台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将对于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由治理为主转变为预防为主,可以称之为环境保护的根本法。1976年,在对《固体废弃物处置法》修改的基础上,美国又颁布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工艺革新、物资回收,正确的再循环处理和利用,把废物的产生和土地的处理减至最低程度。1990年的《污染防治法》,宣布“对污染应该尽可能地实行预防或源头削减(Source Reduction)是美国的国策;对不能预防的污染,应尽可能地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使之再循环;对不能预防或再循环的污染,
|
关 键 词: | 循环经济立法 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 循环经济理念 物资回收 废弃物处置 再循环 立法现状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