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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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帅超.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成本的探讨[J].天津财会,2005(1):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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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帅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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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财经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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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对于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成本,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予以资本化,作为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而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应全部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采用这种计价方法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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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会计准则》 自创无形资产 研究开发成本 当期损益 福利费 借款费用 费用化 律师费 法律程序 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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