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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未缴纳待业保险费时间能否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作者姓名:
刘万金
作者单位: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摘 要:
案例原告1986年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山东省某区供销社所属的县级集体所有制企业——土产公司工作。2003年1月,其因与土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1989年至199;3年期间,土产公司曾向被告某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缴纳待业保险费;1999年至2001年期间,土产公司和原告曾分别向被告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告失业后,向被告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告予以准许。但是,
关 键 词:
失业保险费
缴纳
待业
解除劳动合同
集体所有制企业
土产公司
期限
金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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