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及相关问题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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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洪明.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及相关问题分析[J].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6(6):5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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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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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刘明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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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是《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报告规范格式要求的结果报告中的13项内容之一,规范条说明8.0.4款提出:“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自完成报告日起原则上规定为1年”。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0款:“评估结果有效期。写明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按现行规定,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许多估价师在对上面规定的理解上,存在不少争议,本试进行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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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地产估价报告 有效期 应用 《房地产估价规范》 资产评估 评估基准日 格式要求 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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