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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弥补营林生产事业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之我见
引用本文:田荫芝.对弥补营林生产事业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之我见[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11).
作者姓名:田荫芝
摘    要:按现行国营林场苗圃会计制度规定,国营林场弥补营林事业费支出,属于“利润分配”的二级科目,说明此项支出置于利后安排。这样规定,单纯从会计核算本身来说,有它可行之处,但从国营林场生产经营的实践中,详细斟酌亦有不妥之处。一是国营林场是以林为主的林业事业单位,为实现其大量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以实现国家生态环境逐步改善的经营目的,必须通过大搞营林投入——营林生产的手段来完成,营林生产是国营林场的主业,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必须保证优先安排资金,这一点对国营林场来说不容忽视。弥补营林生产事业费支出,不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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