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对构建市民社会的价值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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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曲明.民法对构建市民社会的价值分析[J].辽宁经济,2010(5):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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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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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工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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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市民社会的内涵。“市民社会”一词译自英文“CivilSociety”。亚里士多德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市民社会”的概念,认为市民社会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即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第一次概括了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雏形,认为市民社会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合理内核,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因此,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概念,其经历了同政治社会一体的古代一元论、同国家分野的二元论以及同经济、国家三分几个不同时期:市民社会是一种历史现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其含义、构成、作用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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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市民社会” 价值分析 历史唯物主义 市民社会理论 《法哲学原理》 政治共同体 民法 城邦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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