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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改革不应忽视“临时预算”
引用本文:王刚.预算改革不应忽视“临时预算”[J].乡镇财政,2002(1):28-28.
作者姓名:王刚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财政科研所
摘    要:政府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性质的件,其法定性程度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实际执行的效果。一般而言,政府预算的法定性程度主要体现在预算的审批与执行的先后顺序方面,如果严格地遵循着“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那么预算的法定性程度就相对较高;反之就相对较低。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其政府预算的法定性程度普遍较高,这主要表现为:西方国家的政府预算草案必须在经过立法机构审议通过成为正式预算后才能予以执行;如果未能获得立法机构的审议通过,即便是新的预算年度已经开始,其预算草案也还是不能执行。不过一旦出现了这种特殊情况,为了规范政府新年度后的财政活动,就需要编制临时预算,在经过立法机构审批后作为“过渡期”的政府预算,直至新年度预算草案获得通过为止。所以,西方国家的政府预算严格地遵循着“先审批、后执行”的法定顺序。

关 键 词:政府预算  预算改革  临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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