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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22号 2010年3月24日
摘 要: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
关 键 词:
事业单位改制
国家税务总局
契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0年
财政部
财税
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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