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也可成为呈堂证供 |
| |
引用本文: | 王雪玉.电子证据也可成为呈堂证供[J].华南金融电脑,2012(11). |
| |
作者姓名: | 王雪玉 |
| |
作者单位: | 《金融科技时代》编辑部 |
| |
摘 要: | 日前,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共同主办的“电子证据保全研讨会”上,上海东方公证处发布了其电子证据保全平台‘公证证据宝”。当用户安装并使用该平台登录QQ、MSN等聊天工具进行聊天,或者是收发邮件、进行网购、发布微博时,系统会在远程服务器端自动记录下用户的操作行为及显示器上的内容变化,并作为视频文件保存在远程服务器中,必要时可以在东方公证处提取相关证据。据了解,‘公证证据宝”系统保全的证据是通过公证处的第三方手段进行保全,当用户需要将该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可以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提出调取以及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还可以由公证处出示公证书,能够在法庭上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使用。
|
关 键 词: | 电子证据 远程服务器 用户需要 公证书 上海市 聊天工具 收发邮件 操作行为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