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应如何正确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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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纪宏奎,祁德斌.销售“返利”应如何正确纳税[J].财务与会计,2008(6):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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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宏奎 祁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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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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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销售“返利”开“劳务费”隐患多
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生产厂家在支付经销企业销售“返利”款(或从应收销货款中坐抵)时,向经销企业索取的是“服务业”发票,并且发票上注明的是“劳务费”,用行话来说就是所谓的“促销费”。而实质上,经销企业并未对生产厂家提供任何营业税应税劳务。这种以“劳务费”名义替代销售“返利”的做法存在四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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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销售 返利 纳税 经销企业 生产厂家 劳务费 应税劳务 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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