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退返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修正:兼评《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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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贵真,关瑞兰.对出口退返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修正:兼评《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相关条款[J].河北财会,2002(3):55-56,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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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贵真 关瑞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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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2]河北省中华函授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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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针对货物出口的不同情况,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财务处理办法,包括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对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分为两种方法。一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二是未按“免、抵、退”办法退税的其他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与现行税法相衔接,我国《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2171“应交税金”科目中,对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作了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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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 增值税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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