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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年度预算考核 促进依法收缴经费
引用本文:李淑荣.加强年度预算考核 促进依法收缴经费[J].中国工会财会,2003(8):16-16.
作者姓名:李淑荣
作者单位:云南省总工会财务部
摘    要:《工会法》第五章“关于工会经费和财产”第42条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是工会经费的重要来源,而且明确该经费在税前列支。这就告诉我们,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工会组织依法收取工会经费是法定的权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拖欠、拒缴、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问题比较突出,使工会实收经费与应收经费存在很大差距。由于经费困难,严重影响工会各项活动的开展。

关 键 词:年度预算考核  收缴经费  《工会法》  工会经费  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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