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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企业所得税的“两法”统一
引用本文:刘立,邵瑞华.略论企业所得税的“两法”统一[J].财政监督,2006(10):71-73.
作者姓名:刘立  邵瑞华
作者单位:[1]湖北教育学院 [2]咸宁市财贸工商管理学校
摘    要:企业所得税既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又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决定了它在税法的立法、执法等相关研究中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由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涉夕卜企业所得税制度两大部分组成。这“两法”规定的“两税”使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呈明显差距:与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约低10个百分点。这种外低内高、税负不均的状况,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其弊端也被口诛笔伐多年。统一“两法”,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呼声日盛,有关“两税”合并的讨论,在学界和实务界也持续展开。目前,国家已把统一企业所得税法提上了税制改革的日程。但“两税”何时合并、“两法”如何统一,却引起诸多对立观点的激烈交锋。它既牵涉到内外资企业,又涉及财政、税务、商务、海关、地方政府等众多机构。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制度  内外资企业  国家宏观调控  企业所得税法  “超国民待遇”  实际税负  内资企业  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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