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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伊朗制裁法”修正案及其对石油企业的影响
引用本文:孙有强. 美国“伊朗制裁法”修正案及其对石油企业的影响[J]. 国际石油经济, 2008, 16(1): 52-55
作者姓名:孙有强
作者单位:[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摘    要:2007年,美国国会众议院、参议院提出了加强制裁伊朗的新法案,其中《2007年伊朗防扩散法案》影响最大。这一被称为“兰托斯法案”的修正案针对美国《1996年伊朗制裁法》,扩大了被制裁人、被制裁行为等的范围,强化的制裁措施包括剥夺总统放弃制裁的权力、更严厉的金融制裁等。这些制裁措施一旦全部实施,将会在美元结算业务、石油化工技术许可、向美国出口产品等多方面对我国石油企业产生直接影响。同时,还会间接影响到我国石油企业在伊朗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石油工程服务、炼化工程服务以及原油进口业务。因此,我国企业应在结算币种、原油进口、油气产量分成和石油化工技术等方面采取一定的对策,早做预案。

关 键 词:美国  伊朗  1996年伊朗制裁法  2007年伊朗防扩散法案  影响  对策
收稿时间:2007-10-24
修稿时间:2007-12-26

Amendment of Sanction Rule for Iran of US and the effect on oil companies
Sun Youqiang. Amendment of Sanction Rule for Iran of US and the effect on oil companies[J].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conomics Monthly, 2008, 16(1): 52-55
Authors:Sun Youqi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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