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政府利用BOT的若干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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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岷,刘宇.试析我国政府利用BOT的若干法律问题[J].经济问题探索,2001(2):7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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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岷 刘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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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财贸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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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意思是建设-经营-转让,是80年代以后兴起于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新的投资合作。①一般而言,典型BOT方式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时期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限届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②“其在吸引境内外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弥补政府建设奖金不足方面的独特优势,吸引了许多国家尝试。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也逐步开展一些BOT项目试点,如广东沙角B电厂、广西来宾B厂、北京京通快速路等。随着西部大开发的进行,BOT方式在我国必会得到更的运用。笔者拟就我国政府利用BOT时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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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BOT方式 应用 中国 法律 政府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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