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之债的移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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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闳.论税收之债的移转[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5(16):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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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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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税收之债移转之表现 民法债法学上将通过合同而转让债权的,称为债权让与;而把通过合同而移转债务的,称为债务承担:如果债权人同时承受债权债务,而债务人也同时承受债务债权,称为债的概括承受。在税法中,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单务性,即国家(征税机关为其代表)享有债权,纳税人承担债务。因此,税收之债的移转,只包括税收债权让与和税收债务承担,不存在所谓概括承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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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债权 债权让与 债权债务 债务承担 债务关系 征税机关 债权人 债务人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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