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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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春凝.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建构[J].农村经济,2007(9):5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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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春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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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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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指出了对于中西部以及经济条件较差的其它地区,继续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迫切性与必要性,并提出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具的五项法律建构:一是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的法律地位.二是坚持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三是支持农村金融组织的再合作,建立相应的金融法律系统.四是用对商业银行实施的资本充足率来约束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五是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的覆盖率,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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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合作金融 法律建构 农村 合作金融组织 适用条件 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覆盖率 约束 资本充足率 实施 商业银行 法律系统 支持 基本原则 合作经济 法律地位 意义 法律建构 五项 完善 经济条件 中西部 |
文章编号: | 1003-7470(2007)-09-0051(04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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