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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建构
引用本文:彭春凝.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建构[J].农村经济,2007(9):51-54.
作者姓名:彭春凝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40
摘    要:本文指出了对于中西部以及经济条件较差的其它地区,继续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迫切性与必要性,并提出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具的五项法律建构:一是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的法律地位.二是坚持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三是支持农村金融组织的再合作,建立相应的金融法律系统.四是用对商业银行实施的资本充足率来约束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五是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的覆盖率,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关 键 词:农村合作金融  法律建构  农村  合作金融组织  适用条件  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覆盖率  约束  资本充足率  实施  商业银行  法律系统  支持  基本原则  合作经济  法律地位  意义  法律建构  五项  完善  经济条件  中西部
文章编号:1003-7470(2007)-09-0051(0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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