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对“物业税”税种名称的反思
引用本文:刘新春.对“物业税”税种名称的反思[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2):55-56.
作者姓名:刘新春
作者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
摘    要: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的改革设想。于是物业税的开征,物业税的税制方案设计就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对物业税的基本框架,理论界基本达成一致,即“物业税是在房地产的保有环节对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开征的一种财产税,计税依据为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但对这一税种的名称,理论界有三种提法:物业税、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本文对这个税种的名称作些讨论。

关 键 词:《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物业税  名称  税种  房地产税  税费改革  不动产税  土地使用权
文章编号:23899567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