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厂方应承担受害人的哪些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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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阳发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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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西钟山县地税局 [2]广西钟山县法律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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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3月,一百货商场与一电器厂订立一份电扇购销合同,约定了交付定金、预付货款等条款,电器厂需在同年5月20日前交付全部货物,剩余货款在收货后10日内支付。某食品公司自愿为电器厂作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和保证范围。合同订立后百货商场如约交付了定金和预付款。但电器厂却未履行合同。同年9月,百货商场以保证人食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食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食品公司则抗辩称应以电器厂为被告,且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百货商场不能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法院支持百货商场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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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约定 责任 百货商场 购销合同 食品公司 电器厂 预付款 交付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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