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社会粮食统计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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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宁.做好社会粮食统计之我见[J].粮食科技与经济,2005,30(3):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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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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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株洲市粮食局,湖南,株洲,41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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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这意味着实行了半个世纪的部门粮食统计,将被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全社会粮食统计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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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统计 社会 市场经济体制 粮食收购 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 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 基本数据 经营者 工业用 销售 储存 台帐 企业 期限 |
修稿时间: | 2004年12月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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