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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社会粮食统计之我见
引用本文:钟宁.做好社会粮食统计之我见[J].粮食科技与经济,2005,30(3):19-20.
作者姓名:钟宁
作者单位:株洲市粮食局,湖南,株洲,412007
摘    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这意味着实行了半个世纪的部门粮食统计,将被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全社会粮食统计所替代,

关 键 词:统计  社会  市场经济体制  粮食收购  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  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  基本数据  经营者  工业用  销售  储存  台帐  企业  期限
修稿时间:2004年12月16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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