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目的主体合并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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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金萍,鲍玉辉.关于特殊目的主体合并的几点思考[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5(3):6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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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金萍 鲍玉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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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2. 中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河南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河南郑州45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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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SPE一直是困扰准则制定者和报表编制者的问题之一,难点在于特殊目的主体依据什么标准纳入合并范围以及应当由谁纳入合并的问题。SPE具有不同于一般经营主体的特征,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资本结构、组织形式、设立目的等。SPE合并时应着重考虑经营、决策、收益、风险等因素。对特殊目的主体的合并,不能采用通常的表决权模型,而应综合采用风险收益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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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特殊目的主体 合并报表 会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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