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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A考讯
引用本文:吴红梅.CIA考讯[J].上海会计,2007(3):8-8.
作者姓名:吴红梅
摘    要: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推行。其中的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作了如下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并规定除存货的减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等八项减值适用与其相关的会计准则外,其余资产的减值都得按此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失妥当。原因分析如下:

关 键 词: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  上市公司  会计期间  价值模式  生物资产  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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