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铁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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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晓峰,林晓言.关于确定铁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J].国有资产研究,19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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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晓峰 林晓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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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方交通大学经济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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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建立铁路现代企业制度中;铁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缺位”,企业运作就无法排斥上级行政性干预,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难以分离,内部治理结构就不可能规范,企业法人财产权也难以到位。因此,建立铁路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改革铁路国有产权制度,确定铁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一、确立铁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原则1.有利于铁路国有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从而实现铁路运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铁路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其确定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之真正从资产增值上关心资产的运营,并以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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