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仓储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还原存货成本 |
| |
引用本文: | 刘海.国有粮食仓储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还原存货成本[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7). |
| |
作者姓名: | 刘海 |
| |
作者单位: | 吉林省梨树县审计局 |
| |
摘 要: | 国有粮食仓储企业在以前年度的经营中,有平价粮和议价粮之分。国家规定议价粮要征收增值税,因此在议价粮及其相关的材料物资等存货购进时,都要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形成了应交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这一账户。目前国家取消了国有粮食仓储企业经营的议价粮,并停止了对其经营的粮食征收增值税。对于在停止征收增值税以前形成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求还原到当初抵扣进项税时的各种存货的成本中,以还其各种存货的真实成本。 但是,我们在对国有粮食仓储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有部分企业在国家停止对其经营的粮食征收增值税后,依然将原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