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禁牧立法中禁止或限制农牧民放养牲畜是为了养护生态而分配负担于农牧民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的建立必然产生私人权利保护与公共生态维护两种利益冲突,需要在两者间寻求一种法律上的兼容机制,以协调国家、集体和农牧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修改《草原法》和开展相关立法时,应按照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因地制宜、合理保护,利益平衡、损益补偿的思路来构建禁牧法律制度体系,改革草地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草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及草畜平衡制度,创设以利益平衡为导向的禁牧补偿制度机制;同时,改革执法管理体制、实现执法关口前移,强化法律责任、保障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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