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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比例性规制——保障公司发展权的另一种思路
作者姓名:杨琼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以往的研究中,谈及公司内部规制时就极大地扩张自治的范畴,涉及公司外部规制时就极大地扩张公共权力的范畴,形成一种矛盾的规制状态——内部无限放权与外部无限压抑。此种矛盾的规制状态使《公司法》缺乏主导的价值旋律: 法官在处理疑案时,常常失语于不知道该采取“强制的立场”抑或“自由的立场”,这使公司法成为一部“很难”的法律。实际上,无论自治还是管制都是促进公司发展的手段,“促进公司发展”才应是公司法的目标。促进公司发展的关键不在于“立场”的选择,而在于刚性与弹性、强制性与任意性的比例的调配,《公司法》修改需要通过比例性规制保障公司发展权。具体而言,规制的前提是合目的性,在保障公司发展权的前提下,实现差异性规制及动态规制;公司外部规制要符合适当性原则,即对公司外部规制进行减负与转型;公司内部规制应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对公司内部规制进行增效与强化;公司法改革要遵守均衡性原则,保障公司内部规制与外部规制的平衡,并寻求《公司法》与临近法律部门的制度联动。

关 键 词:公司发展权  比例原则  内部规制  外部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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