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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和房屋财产权益
引用本文:韩俊.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和房屋财产权益[J].农村工作通讯,2014(20).
作者姓名:韩俊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摘    要:<正>宅基地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本村村民"居者有其屋"的居住需要。农民宅基地具有"无偿取得、自有自用、无限期使用"的属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宅基地的赋权仅限于"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将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赋权与一般用益物权同步,即延伸到包括处置权和收益权。完全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与宅基地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基本特征不符,也不利于保护农民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任意流转而不设相应限制条件,将导致大量的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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