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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条例》第十五三条的适用——由一起进口旧机电设备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姓名:陈亚军
摘    要:
2005年12月6日,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刚施行的第六天,苏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检验时发现某企业申报进口的一台价值42982美元的成型模严重锈蚀,电线老化,污迹斑斑,确认为旧设备。由于该企业未依法办理旧机电备案手续,遂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该企业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调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在2005年进口未经过备案的旧机电产品被立案查处已是第三起,一个月前还刚被该局处罚过。最终,苏州检验检疫局依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责令退货并处以8万元的行政罚款。此案也是《条例》施行后,苏州检验检疫局适用《条例》规定处理的第一案。正因为是第一案,所以在处理过程中,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和处罚金额的确定问题,办案人员都费了一番思量。

关 键 词:《条例》  机电产品  备案  进口  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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