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食品生产日期行政处罚案”分析之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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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其利.“伪造食品生产日期行政处罚案”分析之点评[J].标准化报道,2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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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其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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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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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质量指南》2002年第22期《案例会诊》栏目刊登的“伪造食品生产日期行政处罚案”,从案情介绍看,有两个违法事实:一是伪造产品的生产日期,因为产品的生产日期属产品标识的一部分,所以此行为应定性为伪造产品标识;此违法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之行为。二是伪造出厂检验报告,因为检验报告是证明产品质量的主要证据,所以此行为应定性为伪造质量证明文件。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省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构成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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