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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格法》对价格垄断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引用本文:林志强.论《价格法》对价格垄断规定的不足与完善[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2(2):77-80.
作者姓名:林志强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律系,福建 泉州 362011
摘    要:我国《价格法》对价格垄断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对其表现形式,特殊责任主体等的明确规定,也缺乏严格的法律责任,导致实践中的执法标准不一与价格垄断的频发,因此,应针对其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借鉴相关国外立法,完善我国反价格垄断立法。

关 键 词:价格法  价格垄断  缺陷  建议
文章编号:1003-6636(2002)02-0077-04
修稿时间:2002年1月21日

Defects in and Perfection of the Stipulations on Price Monopoly in the Price Law of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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