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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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顿明月.对我国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思考[J].中华商标,2003(3):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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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顿明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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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合川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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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这起商标侵权案件的原告是某美国公司,被告为一家西班牙公司和两家中国企业。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西班牙另有其人注册了同一商标,而且是在1932年取得的注册,这一事实导致该美国公司在西班牙注册该商标的申请被驳回,而本案的西班牙被告在西班牙拥有合法的权利使用该商标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该西班牙公司在中国定牌加工一批货物计划出口西班牙,但货物在中国海关被扣。美国公司作为该商标在中国的权利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西班牙公司及中国供货商侵权,并要求没收货物、赔偿损失。本文作者试图从传统法学侵权理论和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对比分析两者在判定商标侵权问题上存在的分歧,进而对商标侵权的构成要素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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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商标法 商标侵权 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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