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在此背景下,司法界和学术界应该鼓励不同种类的海上救助。雇佣救助不同于传统的海难救助,突破了传统海难救助中长期坚守的"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那么,到底雇佣救助和海难救助有什么关系?其法律属性和法律适用又是怎样?本文综合各派学者的观点,结合"加百利"号轮海难救助案,认为雇佣救助是随着市场经济尤其是海运的快速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其只不过是海难救助一种新的形式或者类型,本质上仍然属于海难救助;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遵循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在《海商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与《合同法》等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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