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刑事程序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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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雄飞,孟凡哲.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刑事程序前置[J].中国发展观察,2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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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雄飞 孟凡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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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2.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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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1月1日,新的《证券法》生效。但是新的《证券法》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面没有做出任何突破。就目前情况而言,广大投资者仍然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定的诉讼条件提起诉讼《。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同时规定:投资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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