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财发[2000] 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 现将《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2000年7月31日附件: 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适应现阶段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及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工作思路的转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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