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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引用本文:孙桂娟.略论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49-51.
作者姓名:孙桂娟
作者单位:孙桂娟(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会统二系,吉林,长春,130062)
摘    要:保证担保有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形式。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担保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其主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抗辩权而使债权人的请求权消灭或效力延期发生。先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1)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时才能行使;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主体只能是保证担保中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3)主债权人未能以法定方式证明主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才能行使。

关 键 词:保证人  先诉抗辩权  保证担保  主债务人  主债权人  担保法  中国
文章编号:1008-6935(2001)02-0049-03

On Guarantors' Pre - Accusation Counterple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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