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主体资格"双轨制"问题探析
引用本文:王利敏,马亚萍.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主体资格"双轨制"问题探析[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4):142-144.
作者姓名:王利敏  马亚萍
作者单位:1.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5级民商法学班,河北保定,071002
2.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5级宪法与行政法学班,河北保定,071002
摘    要:融资租赁被誉为"朝阳产业".它是一种具有融资与融物双重职能的新型交易,兼有融资、投资、贸易的功能.虽然融资租赁具有许多优势和便利,但是这十几年来在我国的发展并不理想.出租人主体资格存在"双轨制"严重影响了它的发展.文章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出发分析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治理对策.

关 键 词:融资租赁  出租人主体资格  双轨制
文章编号:1007-7723(2007)04-0142-0003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