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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在中国适用时的三原则
引用本文:张经.“契约自由”原则在中国适用时的三原则[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6):11-14.
作者姓名:张经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司司长
摘    要: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合同,或称契约。“契约自由”一直是古今中外法律界公认的传统合同法律体系中三个基本原则———个人所有权绝对原则;个人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之一。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当今的民法理念,却更为重视新的三项原则,即:公共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也有不少人主张在合同中仍奉行“契约自由”原则。事实表明,盲目照搬这一原则,会给经济生活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体现政绩,违反中央政府的承诺即与WTO的合同约定,提前开放本地市场;违反中央政…

关 键 词:“契约自由”  市场经济  市场交易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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