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几个实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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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伟华,丁宇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几个实务问题[J].活力,2005(5):115-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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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伟华 丁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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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齐齐哈尔市殡仪馆,齐齐哈尔161002 [2]齐齐哈尔市建筑业统筹办,齐齐哈尔1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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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采用债务法时,时间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确认,但如果企业已知本期发生的时问性差异在今后转回时的所得税率,则时间性差异可以按照预计今后的所得税率计算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例如。某企业按规定在开业的第一、第二年免缴所得税,第三年开始按照33%的所得税率交纳所得税。如果该企业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12000元,并且该时间性差异在第一年全部转回,则该企业在第一、第二年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时。应当按照33%的所得税率计算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至第二年未遂延税款贷方余额为7920元(24000×33%),待第三年转回时再按照33%(假如所得税率不变)的所得税率转回递延税款贷方金额7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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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纳税影响会计法 实务问题 时间性差异 所得税率 税率计算 时间差异 贷方余额 递延税款 应纳税 金额 转回 企业 债务法 知本 开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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