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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产致害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陈尧.论行政公产致害赔偿责任[J].中国商办工业,2008,20(3):246-247.
作者姓名:陈尧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摘    要: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行政由过去仅是消极维持秩序的权力行政而变为积极的服务(或称之为给付)行政。行政公产作为行政的物的手段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西方一些国家,尤其是法国,对行政公产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而我国学界对此问题很少提及。在出现了不少公产致害的赔偿案件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其属于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一直也难以断定。因此行政公产致害赔偿责任的研究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试图通过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法学界对该问题的重视,进一步推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理论的研究,从实际上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同时有利于完善和规范国家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

关 键 词:行政公产  国家赔偿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3-02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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