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业调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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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阿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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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进行7调整。调整后的八类应税所得率分别为: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1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老标准为10%-25%),娱乐业15%-30%(老标准为20%-40%),其他行业为10%-30%。[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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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应税所得率 企业所得税 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调低 核定征收 零售贸易业 交通运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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