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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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第一条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兴办或购买、兼并、承包、租赁各类企业。投资者可以货币、实物、技术及其它资本形式来我县投资,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方承担土地征用成本费用。视其投资规模,享受不同比例的企业发展扶持金。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300-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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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优惠政策 投资者 资本形式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自主选择 兼并 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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