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的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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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军林.比较的规制[J].中国广告,2009(9):119-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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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军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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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工业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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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国对比较广告所持的态度都不一样。一般认为,我国对比较广告采取的是“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立法方式,即允许比较广告的存在,但对一些特殊商品和服务不得做比较广告。特别是在《广告审查标准》中,对比较广告的原则、内容和方式方法等做了明确的规定。而西班牙、德国、希腊、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明文禁止比较广告。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观点正好相反,他们认为:比较广告既能鼓励竞争,又能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因此予以支持。当然,任何不利于竞争者的广告表达必须与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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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比较广告 规制 广告审查标准 立法方式 特殊商品 竞争者 西班牙 意大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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