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浮动抵押担保人资格限定的立法规定
引用本文:宁,杰.论浮动抵押担保人资格限定的立法规定[J].中外企业家,2014(1):201-202.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新型担保制度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0045682.
摘    要:浮动抵押设立后担保人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抵押物,加大了债权人的权利实现风险。在我国信用失信现象严重的情况下,我国立法允许非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担保人设立浮动抵押,由于这些主体缺乏财产监管制度,不利于维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在市场交易中,应根据浮动抵押担保人的组织形式、信用度对浮动抵押担保人做出选择。

关 键 词:浮动抵押  担保人  债权人  选择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