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浮动抵押担保人资格限定的立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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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宁,杰.论浮动抵押担保人资格限定的立法规定[J].中外企业家,2014(1):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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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宁 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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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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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为2012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新型担保制度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0045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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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浮动抵押设立后担保人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抵押物,加大了债权人的权利实现风险。在我国信用失信现象严重的情况下,我国立法允许非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担保人设立浮动抵押,由于这些主体缺乏财产监管制度,不利于维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在市场交易中,应根据浮动抵押担保人的组织形式、信用度对浮动抵押担保人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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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浮动抵押 担保人 债权人 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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