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物业管理公司的尴尬和出路
引用本文:居永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尴尬和出路[J].北京房地产,2004(5):102-105.
作者姓名:居永和
摘    要:尴尬一:房地产商是"大爷"让人干活不付钱物业管理公司是受房地产商的委托,与房地产商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才得以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既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叫做"委托合同",那么,按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98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房地产商就负有向物业管理公司

关 键 词:物业管理公司  中国  住宅小区  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业主  物业管理费  《合同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