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的尴尬和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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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居永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尴尬和出路[J].北京房地产,2004(5):10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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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居永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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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尴尬一:房地产商是"大爷"让人干活不付钱物业管理公司是受房地产商的委托,与房地产商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才得以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既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叫做"委托合同",那么,按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98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房地产商就负有向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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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业管理公司 中国 住宅小区 服务质量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业主 物业管理费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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