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车船税源泉控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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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建强,刘娜.天津市车船税源泉控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天津经济,2009(2):6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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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建强 刘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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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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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天津市车船税源泉控管存在的问题
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天津市自2007年10月初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以来,经过地税部门和保险机构的共同努力,车船税代收工作逐步规范完善,收入实现了较快增长,2008年1月~9月份全市车船税收入入库29720万元,比2007年全年超收17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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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天津市 控管 税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机构 交通事故责任 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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